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
下述內容係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告知義務內容,請您務必詳閱。
主文
一、親愛的客戶您好,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,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,四零四網路資訊企業社(以下稱本行號)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:
- 非公務機關名稱。
- 蒐集之目的。
-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-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。
-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。
-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,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。
二、有關本行號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、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等內容,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。
三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臺端就本行號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-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,得向本行號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惟本行號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- 得向本行號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,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。
- 本行號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,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,臺端得向本行號請求刪除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
-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,得向本行號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。
-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,本行號因執行業務所必須,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,並註明其爭議,不在此限。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得向本行號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。
-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,本行號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或電子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臺端如欲行使上開個資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,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,臺端得透過下列電子郵件、聯絡電話或聯絡信箱洽詢。
- 電子郵件:cheng@simple.taipei
- 聯絡電話:(02) 7742-8994 ext.801 (呂先生)
- 聯絡信箱:103 台北市大同區迪化街郵局第一號郵政信箱
五、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行號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。
附表
(一) 蒐集目的:
- 辦理臺端相關之服務資料蒐集。
- 會員服務與管理。
(二) 個人資料類別:
- 個人姓名、聯絡方式、通訊地址與身分證件,及其他於本行號網頁中所輸入之資料。
(三)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:
-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。
(四) 個人資料利用對象:
- 本行號。
- 依法律規定或經法律授權之非公務機關。
(五)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:
- 本國。
(六) 個人資料利用方法:
-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,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載具為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